校友会章程

北京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


第一条

本会名为北京大学日本校友会,英文名为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Japan。

第二条

本会为北京大学在日本的校友自发成立的非政治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

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,增进校友之间的交流,丰富校友生活,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,促进中日民间友好交流。

第四条

本会遵守中日两国的法律、法规和政府规定,尊重中日两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规范。

第五条

本会是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校友会正式承认的在日校友组织,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指导。


第六条

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会员:

1.本人为在北京大学(包括西南联合大学、燕京大学、中法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;

2.居住在日本,或居住于其它国家但经常访日者;

3.自愿加入本会,遵守本会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。

第七条 会员权利:

    1.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  2. 对会员大会的议案拥有表决权;

    3.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  4. 监督校友会的工作,提出建议或批评;

    5. 退会权。

第八条 会员义务和纪律:

    1. 自觉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;

    2. 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, 抵制违背本会宗旨、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本会正常运营的言行;

    3. 以校友会的名义参加会外活动时,应事先获得理事会的同意;

    4. 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,并及时更新;

    5. 未经本会理事会许可,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或以校友会内的职务从事与校友会无关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商业活动、发表著作或文章、在网络或电视等媒体上发表言论等;

    6. 不以会员名义介入日本政治、社会问题。

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:

对违背本会宗旨,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本会正常运营的言行,理事会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,对相关会员予以警告。必要时理事会可暂停或取消相关人员的会员资格,并追究法律责任(包括赔偿损失)。

第十条 分会

    1. 本会会员如有意愿,且有10人以上联名发起,可以基于共同的身份认同而申请建立特定范围的、隶属于日本校友会的分会组织。

    2. 新建立分会应先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,提交创始会员名单及分会章程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方可使用本会分会的名义。

    3. 分会的名称应为“北京大学日本校友会××分会”。


第十一条

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,其职权包括:

    1.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  3. 选举和罢免监事

    4.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:

    1.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;

    2.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协助会长组织召开,可以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;

    3. 如有超过半数的理事或超过30名会员联名提议,则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;

    4. 会员大会的议题,应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,或3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,方可交由会员大会讨论、表决;

    5.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时,采取一人一票、得票数多者当选的原则,会员大会的会期为15日,其间真实有效的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三条

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,在平时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,处理校友会的各项事务。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  1. 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,人数为10-20名;

    2.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    3. 理事任期为两年,可以连选连任;

    4. 当理事会中理事人数少于规定最少人数时,应于三个月之内补选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1. 选举与罢免会长;

    2. 选举与罢免副会长;

    3. 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;

    4. 策划、实施多种形式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校友活动;

    5. 处理监事及普通会员提出的违反章程的情况;

    6. 处理校友会日常运营中的其他事务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召开

    1. 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;

    2. 理事会应贯彻民主议事的原则,理事会做出的决议,应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;

    3. 理事会会议可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,当采取现场的方式召开理事会时,理事亦可通过网络方式参与,网络的陈述、投票与现场的陈述、投票具有同等效力;

    4. 理事会会议纪要及投票记录应向全体会员公开披露。

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、副会长2名。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为二年,期满改选,可以连任一次。

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:

    1. 主持校友会、理事会的日常事务;

    2. 代表校友会出席重大活动;

    3. 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    4. 检查理事会、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;

    5.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条 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;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,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。
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事务局,以协助会长及理事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至两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

    1.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;

    2. 监督理事会和事务局的运营;

    3. 监督校友会的财务状况;

    4. 监督会长、副会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;

    5. 接受会员对理事会及事务局的质询和举报,并应在调查后公开回复当事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支出的管理。5万日元以内的支出由会长批准,5万日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,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或从中获利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、会长更替之际,应由监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,同时应邀请在任理事以及校友代表参与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在每年12月向全体会员公开校友会财务状况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以及每位理事的述职报告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,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:

    1. 章程修正案经理事会3/4以上成员通过则提交会员大会审议;

    2. 章程修正案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征求意见,公示期间为15天,在此期间会员可以实名提出意见或经由监事匿名提出意见,理事会应对所有意见公开答复;

    3.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,理事会应参考会员意见对章程修正案进行适当完善,经理事会3/4以上成员通过则章程修改案正式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

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本会运营的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则,但应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本章程于1997年制订。

于2009年7月8日重订,公布征求意见修订后,自2009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。

于2012年2月19日重订,于2012年3月2日修改,公布征求意见修订后,自2012年4月1

日起开始实施。

于2015年12月13日第八届理事会启动修订工作,于2018年3月14日第九届理事会公布征求意见,自2018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