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
第一条 本会名为北京大学日本校友会,英文名为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Japan。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在日本的校友自发成立的非政治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,增进校友之间的交流,丰富校友生活,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,促进中日民间友好交流。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日两国的法律、法规和政府规定,尊重中日两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规范。 第五条 本会是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校友会正式承认的在日校友组织,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指导。
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会员: 1.本人为在北京大学(包括西南联合大学、燕京大学、中法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; 2.居住在日本,或居住于其它国家但经常访日者; 3.自愿加入本会,遵守本会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。 第七条 会员权利:
第八条 会员义务和纪律:
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: 对违背本会宗旨,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本会正常运营的言行,理事会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,对相关会员予以警告。必要时理事会可暂停或取消相关人员的会员资格,并追究法律责任(包括赔偿损失)。 第十条 分会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,其职权包括:
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: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,在平时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,处理校友会的各项事务。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召开
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、副会长2名。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。 第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为二年,期满改选,可以连任一次。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:
第二十条 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;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,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事务局,以协助会长及理事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至两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支出的管理。5万日元以内的支出由会长批准,5万日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,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或从中获利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、会长更替之际,应由监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,同时应邀请在任理事以及校友代表参与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在每年12月向全体会员公开校友会财务状况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以及每位理事的述职报告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,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:
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本会运营的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则,但应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。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 本章程于1997年制订。 于2009年7月8日重订,公布征求意见修订后,自2009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。 于2012年2月19日重订,于2012年3月2日修改,公布征求意见修订后,自2012年4月1 日起开始实施。 于2015年12月13日第八届理事会启动修订工作,于2018年3月14日第九届理事会公布征求意见,自2018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。 |